您好!欢迎光临本网站!

服务热线:

13810068987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返回上一页

安徽出台两个办法 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国胤时代    发布日期:2023-03-28 17:13:27    点击量:189

为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和专家库建设,近日,省委政法委出台《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监督和专家库建设作出规范。《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着眼于规范评估机构执业行为,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备案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等事项,细化了管理标准。《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专家库成员选聘、专家库管理等事项,对专家库准入、使用、履职、退出等作出规范。“两个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

“两个办法”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记者 张毅璞)

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监督指导,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评估主体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依据,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评估主体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应经过省或市(设区的市)级党委政法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其评估报告不予备案。评估主体应当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相关规定。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相关能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提供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含3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提供工作学习经历证明或通过测试),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至少有1名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等方面专业人员。

(五)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市级党委政法委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备案标准。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向市级党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级党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和办公场所、机构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市级党委政法委经审核后,在当地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

第十条省委政法委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直接申请备案,从市级党委政法委择优推荐的第三方机构中审核备案。经省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后,第三方机构可承接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未经省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可承接备案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通过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市级党委政法委每半年向省委政法委择优推荐新增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地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备。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会同评估主体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有权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四)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接受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七)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市级政法委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1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政法委报备。

1.以虚假资料骗取党委政法委备案的。

2.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3.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不接受备案地党委政法委检查核实,或检查核实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的。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升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是指经省、市(设区的市)党委政法委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选聘、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省市级党委政法委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分类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选聘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的规模、构成,应当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适应,并动态调整。专家主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等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中选聘。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等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该专业领域内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能力,在本行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评估咨询能力;或在党政机关长期从事相关工作,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长期从事社会稳定工作,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

(三)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规和政策,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个人征信,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八条专家库人员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党委政法委根据专家库建设需要,发布征集选聘专家库成员公告。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员填写《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提交党委政法委。

(三)资格审核。党委政法委负责审核本层级专家库人员入库申请资料,并遴选出拟入库专家人选。

(四)公示。党委政法委将拟入库专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专家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由党委政法委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选聘。

(五)颁发聘书。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党委政法委根据公示情况,向入库专家颁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聘书》,聘期3年,到期后自动解聘。聘期结束后,无本办法第五章资格终止和解聘情形的人员,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专家库成员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党委政法委应加强对专家库成员的管理,根据不同专业特点逐步实现分类建库。

第十条省委政法委负责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专家在线选取,提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评估主体组织报告评审,专家人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与该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章 专家库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向党委政法委或纪委监委反映。

(三)独立作出评审意见。

(四)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

(二)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管理,积极参加专家评审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不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或所在单位组织的评审事项。

(四)严格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按要求签定保密协议。

(五)不得以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成员退出和解聘

第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主动请辞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聘任期限到期后,未续聘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评审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在参加咨询、评审工作中泄露保密事项内容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聘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不认真履行义务,造成评估重大失误等严重后果的。

(五)在聘任期限内,因个人原因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退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的人员,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被解除聘用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TAG: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的通告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3810068987
售后咨询热线
13810068987